作者: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环保局刘步勤、李平娟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两年来,在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企事业单位加强污染治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少数单位信息公开不主动、不及时、内容不全面、信息不完整等问题。
如何有效推进环境信息公开?笔者认为,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健全制度,推动信息公开。环境信息公开是创新环境管理机制、强化对重点排污单位监管的一种手段。只有以完善的制度作保障,才能确保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有序推进。因此,基层环保部门应履行好《办法》赋予的职责,认真行使对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等职权。应依据区域环境管理的实际,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以促进信息公开的规范化、精细化。企事业单位要按《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固定专业人员,保障必需经费。
二是加强指导,深化信息公开。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作为环境监管的内容之一,应与环境监察工作同安排、同落实、同检查。要加大《办法》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事业单位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促使其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按照重点排污单位现场监察要求,增加监察频次,指导其及时、全面、真实公开环境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评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自愿公开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应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特点的单位,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头推动作用,把环境信息公开不断引向深入。
三是强化监督,促进信息公开。要拓宽公开渠道。按照《办法》要求,强制企事业单位在门户网站、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当地报刊上公开其环境信息。同时,还可以在公告、信息专刊、广播电视、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栏等媒介公开信息。要畅通举报渠道。公众可以向重点排污单位查询相关环境信息,发现其未依法公开的,有权向环保主管部门举报。环保部门应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借助公众舆论和监督,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制造者施加压力,督促其完成整改。
四是依法监管,规范信息公开。环保部门要将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监管执法计划,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做到执法全覆盖、监管无盲点。对环境信息不公开或不按照规定内容公开、公开不规范、不及时、内容不真实的,要做好调查取证、立案处罚等工作,依法打击重点排污单位不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同时,将企事业违法行为的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促进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更加规范。
来源:中国环境报